第十条

有效

代表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四)按照代表联组工作安排或者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

(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联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