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