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联组,每个代表联组推选两名召集人。

各代表联组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