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协助代表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