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协助代表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