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