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联组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联组全体代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召集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议,听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

(四)组织有关代表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联组活动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