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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情况,接受代表监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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