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或者组织重大活动,通过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向代表通报情况,接受代表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