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时,必须分别向代表联组、代表小组请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