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时,必须分别向代表联组、代表小组请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