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要指定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负责本旗县区和解放军、武警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的联络、组织工作,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保持联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