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并与列席代表座谈交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