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故意干扰、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凡破坏、打击报复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