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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成立专业代表小组。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邀请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参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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