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第二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要联系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成立专业代表小组。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邀请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参加。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