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并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