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年活动经费每人不得少于4000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