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罢免由它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