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呼和浩特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本辖区内的代表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