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活动第十六条有效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代表在调研、视察、联系群众中发现的涉及党内监督且与代表本人无关的事项,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跟踪了解监督事项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