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条文数
- 6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安全和城市空间景观要求,构建长江两岸一体的城市交通网络,促进拥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功能定位、线位选址、控地规划、桥梁隧道比选、技术标准、建设时序、建设周期、建设投资等。
编制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沿线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一)公路桥梁主桥和引桥下空间及垂直投影面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百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盾构段上方垂直区域及隧道区间两侧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城市桥梁主桥和引桥下空间及垂直投影面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八十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盾构段上方垂直区域及隧道区间两侧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七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一)运营管理系统;
(二)消防、通风排烟、防灾救援等安全系统;
(三)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四)防撞保护系统;
(五)应急救援和工程管养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与场地;
(六)公安、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和隧道广播系统;
(七)动态监测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系统。
长江桥梁隧道试运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启动专家评估工作;评估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试运营期限自质量事故处理评估通过后重新计算。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向运营管理单位移交长江桥梁隧道养护手册和档案资料的工作。
新建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有关单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批准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和养护
(一)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单位为依法选择的投资者或者其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期限届满的长江桥梁隧道和其他非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的运营管理单位,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根据养护手册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申请或者安排养护经费;
(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完善养护手册;
(三)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完好清晰;
(四)发现养护范围内路面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
(五)长江桥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专项安全检测和特殊安全检测;
(六)建立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七)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长江桥梁隧道收费期限届满,应当依法终止收费。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一)按照长江桥梁隧道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或者其他障碍物,保障交通畅通;
(六)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特殊或者紧急维修、养护作业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者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征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不符合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养护维修,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通行管理
长江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应当与长江桥梁隧道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长江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设置标志和设施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和城市容貌。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长江桥梁隧道的通行提示信息。
属于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运营管理单位意见。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确需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超限运输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
(一)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载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五章安全保障
(一)损坏长江桥梁隧道;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长江桥梁隧道附属设施;
(三)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四)抛洒滴漏、污染路面或者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五)在桥下系缆、驳船;
(六)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乱扔杂物;
(七)擅自张贴标语、悬挂物品;
(八)攀坐或者翻越栏杆;
(九)擅自设置标志标识;
(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其他影响长江桥梁隧道畅通、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一)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挖掘、取土、爆破等可能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建长江桥梁隧道确需穿越锚地的,应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审。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供电、水利、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在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地面堆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结构物顶进、灌浆等占用、挖掘活动;
(二)跨越、穿越长江桥梁隧道建设管廊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利用长江桥梁隧道铺设电缆等管线设施。
前款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利用长江桥梁隧道铺设电缆等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因长江桥梁隧道改扩建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上述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需要利用长江桥梁桥下陆域空间设置停车场、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保障安全和城市容貌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提出方案,并与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单位等协商一致后实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对铁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长江桥梁桥下陆域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对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发现受损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告。属地街道应当加强管理和巡查,督促使用单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制止不符合利用方案的行为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流域管理机构的联动协调,定期组织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便于开启使用。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一)对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实施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交工、竣工验收;
(三)对长江桥梁隧道运营、养护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监督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作业单位保障长江桥梁隧道表面整洁、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
(五)依法检查并制止破坏、损坏长江桥梁隧道的违法行为;
(六)对长江桥梁隧道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和服务区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实施管理;
(七)建立全市长江桥梁隧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依法维护长江桥梁隧道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
(二)加强长江桥梁隧道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场所的治安管理;
(三)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列入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巡逻、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毁坏或者擅自占用、挪动标桩、界桩,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