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长江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备案的养护手册规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长江桥梁隧道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或者其他障碍物,保障交通畅通;

(六)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特殊或者紧急维修、养护作业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者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征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