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运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