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养护手册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申请或者安排养护经费;
(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完善养护手册;
(三)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完好清晰;
(四)发现养护范围内路面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
(五)长江桥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专项安全检测和特殊安全检测;
(六)建立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七)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