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与长江桥梁隧道消防、救援、防空、反恐和应对气象灾害要求相适应的应急人员、设施和物资,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确保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防范并做好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便于开启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