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