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擅自设置标志标识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