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毁坏或者擅自占用、挪动标桩、界桩,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