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过江通道规划和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安全和城市空间景观要求,构建长江两岸一体的城市交通网络,促进拥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功能定位、线位选址、控地规划、桥梁隧道比选、技术标准、建设时序、建设周期、建设投资等。

编制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沿线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