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长江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管理单位)是长江桥梁隧道运营、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的运营和养护。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单位为依法选择的投资者或者其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期限届满的长江桥梁隧道和其他非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的运营管理单位,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