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