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限速、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提前实施分流管控措施。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长江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设置标志和设施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和城市容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长江桥梁隧道的通行提示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