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长江桥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