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锚地设置应当避让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桥梁下方或者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锚地,并设置禁锚标志。

新建长江桥梁隧道确需穿越锚地的,应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可行性评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