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6月30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对英雄烈士、军人、遗体捐献者、少数民族居民、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禁止将遗体土葬。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革除殡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绿色低碳祭扫。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分为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骨灰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优先建设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控制申报建设经营性公墓。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骨灰堂格位建筑面积。独立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0.8平方米,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
墓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墓碑材质、形状、朝向、宽度和厚度等。
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易降解骨灰容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墓或者依法划定的区域内规划生态安葬设施。
对采取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可以为逝者建立“名字墙”等集中纪念设施。
生态安葬的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殡葬设施;
(二)倒买倒卖公墓墓位、骨灰堂格位;
(三)未经批准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无偿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五)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六)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七)擅自重建、扩建、硬化处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殡葬服务管理
(一)遗体接运、暂存、火化;
(二)骨灰寄存;
(三)生态安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享受国家丧葬费用补贴的户籍人员死亡后,免费提供普通骨灰盒和下列殡葬服务:
(一)遗体接运;
(二)三日以内的遗体冷藏;
(三)遗体火化;
(四)一年以内的骨灰寄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其他免费殡葬服务项目和内容。
接运遗体时应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实行封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葬服务机构专用车辆运送。
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没有亲属承办的,其遗赠扶养人、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身份不明的遗体火化后,骨灰保留三年,超过三年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葬服务机构采取生态安葬方式安置。
身份不明的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一)安放骨灰堂;
(二)安葬在公墓;
(三)生态安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安葬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骨灰安置完毕后出具骨灰安置证明。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依托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性消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欺骗、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应当与丧事承办人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位、格位使用费、使用期限、维护管理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管理者不得收取墓位、骨灰安放格位使用费。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的墓位、骨灰安放格位维护管理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
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三)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员;
(四)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殡葬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患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所需要的防护物资储备,并且定期检查更新。
第四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鼓励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公共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
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街游丧、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纸钱、焚烧祭品等。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建立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应当引导丧事承办人简化办丧流程,压缩办丧时间,推行文明节俭办丧。
提倡治丧时间不超过三日。
不得在城区、公墓区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塑料祭祀品。
提倡采用敬献鲜花、网络祭奠、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文明、节俭、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扫和缅怀故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祭扫专门区域或者公祭区域。
禁止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禁止出售的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