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骨灰堂格位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