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形,可以向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