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禁止出售的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