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骨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安置:(一)安放骨灰堂;(二)安葬在公墓;(三)生态安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安葬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骨灰安置完毕后出具骨灰安置证明。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