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对遗体火化、骨灰安置实行闭环管理,推进智慧殡葬建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