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免费殡葬服务用品并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惠民政策、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殡葬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