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一)遗体接运、暂存、火化;(二)骨灰寄存;(三)生态安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享受国家丧葬费用补贴的户籍人员死亡后,免费提供普通骨灰盒和下列殡葬服务:(一)遗体接运;(二)三日以内的遗体冷藏;(三)遗体火化;(四)一年以内的骨灰寄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其他免费殡葬服务项目和内容。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