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一)遗体接运、暂存、火化;

(二)骨灰寄存;

(三)生态安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享受国家丧葬费用补贴的户籍人员死亡后,免费提供普通骨灰盒和下列殡葬服务:

(一)遗体接运;

(二)三日以内的遗体冷藏;

(三)遗体火化;

(四)一年以内的骨灰寄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其他免费殡葬服务项目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