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