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丧事承办人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殡葬服务机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