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丧葬习俗改革,持续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建立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应当引导丧事承办人简化办丧流程,压缩办丧时间,推行文明节俭办丧。

提倡治丧时间不超过三日。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