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在死亡地或者就近的殡仪馆火化。

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葬服务机构专用车辆运送。

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没有亲属承办的,其遗赠扶养人、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