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签署的同意火化确认书进行遗体火化,并出具火化证明。殡葬管理所需死亡证明的出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