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提倡和鼓励以撒散、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墓或者依法划定的区域内规划生态安葬设施。对采取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可以为逝者建立“名字墙”等集中纪念设施。生态安葬的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