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