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殡葬设施;

(二)倒买倒卖公墓墓位、骨灰堂格位;

(三)未经批准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无偿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五)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六)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七)擅自重建、扩建、硬化处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