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殡葬设施;
(二)倒买倒卖公墓墓位、骨灰堂格位;
(三)未经批准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无偿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五)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六)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七)擅自重建、扩建、硬化处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