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对英雄烈士、军人、遗体捐献者、少数民族居民、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