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倒买倒卖墓位、骨灰安放格位或者未经批准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