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广新旅、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编制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